为建立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提升教学质量,深化教育内涵,确保学生的培养质量,特依据我院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结合软件工程专业的工学本质,特制定本规范。
一、 教学计划
第一条 教学计划由学位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依据软件工程学科、专业和研究生处、教务处制定的相关规范和文件,以及培养方案制定的培养目标,按照专业(方向)分别制定,经学校审定通过后方可付诸实施。教学计划一经确定,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应由学位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共同提出调整意见,经学校同意并备案后方可施行。
第二条 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院(系、部)组织相应的教研室、教学小组或任课教师,根据专业方向、设课目的、计划学时数和课程内容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经院(系、部)审核批准后报学校教务主管部门备案。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动其基本内容,如确需更动,应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和院(系、部)院长(主任)审核、批准。
第三条 各类课程的开课条件为:(1)已确定主讲教师;(2)编、选好适用教材;(3)制定出合适的教学大纲;(4)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5)订出作业、考核或考试方面的可行计划;(6)制订好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7)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在制订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从上述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分管教学院长审定且已确具备这些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四条 为学校开设的公选课由教研室主任协同任课教师制定开课条件,经分管教学院长和相关职能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 任课资格
第五条 所有教师都要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将教书与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具体要求是: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修养、治学态度等方面,严于律己,做学生的表率;
2、要结合软件工程学科特点,利用教学内容中的育人因素,将思想教育渗透在教学过程之中;
3、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热情指导,严格要求,以形成好的教风和学风;
4、经常接触学生,从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全面关心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5、思想品德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的中青年教师应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
第六条 新教师均参加学校主办的岗前培训,熟悉教师职责,缩短工作适应期,以便尽快地顺利开展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凡未系统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教师,均应有计划地认真自学,其中青年教师须经学校定期组织的教育学类有关科目考试后,方能成为课程主讲教师人选。
第七条 教师应积极探索和认真学习教学经验,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授课、育人艺术;积极参加学术会议和各类科研活动,提升科研水平,促进前沿科研、技术到课题教学内容的转换;主动申报、参加各类课题、项目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培养持续学习的能力,提升教师自身的工程、技术实践能力。
第八条 凡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受聘教师,一般均可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从事研究生、本科生必修课的教学工作是教授、副教授应尽的职责,每学期担任研究生、本科生必修课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人数不得少于本院在聘正、副高职称教师的60%。学院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正、副教授给低年级学生讲授基础课。
第九条 凡担任过两年以上的助教职务,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已在校内陆续讲授过该课程大部分章节内容,且经教学质量评估认为教学效果较好,经教学委员会审核同意,亦可担任该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十条 凡不具备第九条所述条件的助教和见习助教,经主讲教师、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可在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参加讲授一门课程的部分章节,所用讲稿或教案,须在开讲前经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审阅通过。如属首次在本校讲课,还需要教研室内试讲若干章节,经评议认可后方能正式开课。教研室要及时做好听课、评议、评估等工作,其教学小结及负责人的听课记录和其他有关的测评材料,应存入本人业务档案。此类教学人员参加讲授的教学时数不得超过所在学期该课程教学总时数的1/3,全学期课程的教学质量仍由主讲教师负责。
第十一条 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至少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工程师资格。聘请前,除应办理学校所规定的其他手续外,还应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及评价、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查考。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新教师;
2、拟讲课程未辅导过,或虽辅导过,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课程的实验者;
4、对拟讲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兼助教工作要与学习统筹安排。由导师推荐,有关教研室受理,分管教学院长审批。除有半年以上大学课堂教学经历的研究生外,一般均应在二年级方可受聘兼任助教工作。对兼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有关教研室应加强指导和考核,以确保教学质量不受影响。
三、 教研制度
第十四条 教研室是学校基层教学管理与教学研究机构,管理所属课程与教学过程,促进广大教师交流教学与教改经验,解决教学中所遇问题,进一步提高教学的质量。
第十五条 教研室在学院(系、部)的领导下组建,组建要求与人员构成如下:
1、教研室按照学科、专业与课程等因素以及相应的条件设立,全称命名,并明确其成员构成。每教研室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应有副教授及相应职称以上人员,并明确每位成员所承担的课程及相关教学与教学研究任务。
2、教研室设主任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1人。教研室主任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经本教研室民主推荐,由学院任命。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在学院领导下全面负责本教研室的各项工作,任期3年,届满可连任。
3、教研室组建后,学院办公室填写《我院教研室信息登记表》并报教务处备案。教研室设立后应保持名称、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撤消、合并、调整及更名等情况时,须重新报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教研活动是教研室的常规性工作,也是教研室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为确保教研活动取得实效,各类教研活动应按照以下指导思想开展:
1、联系实际。教研活动应紧密联系学科发展、专业建设的实际,结合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确定教研活动的主题、内容与研究方式,应重视探索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方式方法。
2、追踪前沿。教研活动应把握学科与课程发展以及教学改革的趋势,密切跟踪学科、专业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及教学改革的前沿问题。
3、教学结合。教研活动既要探讨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又要分析学生的学习状态、学习方法与学习效果等,将教学活动与学生的学习紧密结合起来。
4、突出实效。教研活动应注重实效,着力提高中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升教研室整体的教学水平。
第十七条 教研室根据学院工作的整体要求,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承担教学任务,制定教学文档。安排所属课程,组织教师备课、授课、考试、批改作业等,并对各教学环节进行评估分析,确保教学质量;组织教师制定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指导材料,编写课程教学日历、教案等;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指导学生选课与学习。
2、培育师资队伍,开展课程建设。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制定教研室进人与教师培养计划,建设年龄、学缘等结构合理的教师梯队;积极开展课程建设,形成必修课、选修课结构完善的课程体系,并大力丰富与革新教学内容,提升实践教学效果;积极进行课程的现代化建设,开发网络课程,建设精品课程,利用网络课程资源进行教学。
3、落实教学规章,开展教学研究。认真落实学校与学院制定的各种教学规章制度,确保其在教学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式等进行研讨革新;开展对教材的研究或编修教材与教学参考书,确保所用教材的适用性、先进性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 教研活动一般由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开展,教研室全体人员参加,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工作会议。即为落实教研室的工作而召开的会议,会议内容是对教研室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安排布置、督促检查与梳理总结等。
2、专题研究。专题研究是教研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就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改革、教材建设等重要问题,召开全体教研室教师会议,进行专题探讨。
3、听课观摩。即组织本教研室教师互相听课,或观摩其他教师的优质课程,并开展听课后的评议或研讨。
4、集体备课。教研室全体教师集中在一起备课,集思广益,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等问题。
5、学生座谈。即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关于课程开设、课堂讲授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6、经验交流。即召开教研室教学经验交流会,交流在教学过程中的做法、体会等,汇集教学信息,总结教学经验,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第十九条 教研室教研活动的开展必须严格管理,注重实效,具体要求如下:
1、学院组织领导本单位教研室开展教研活动,并负责监督检查,教研室主任根据教研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学期教研计划,并负责具体落实。
2、教研室应分别在学期初、期中与期末召开工作会议,对教研室承担的教学等任务进行布置、检查、总结。要根据教研室的计划或学院的安排,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听课观摩等教研活动。
3、教研室开展各种教研活动后,需填写《我院教研室教研活动记录表》记录教研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活动内容等。学院教务办公室在学期末汇总各教研室的教研活动记录表,填写《我院学期教研活动总结汇报表》,交教务处教学科存档。
4、实行教研活动网络化管理。学院在本单位网站主页上为教研室开辟栏目,发布教研活动信息,公布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参考书目等相关教学资料,并搜集学生反馈的教学信息。
四、 课堂教学
第二十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和课堂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维护课堂教学秩序的职责。原则上,课堂上禁止使用手机。教师应在首次上课时,向学生说明禁止使用手机的要求。对于违禁使用手机的学生,应及时警告,作为扣分项计入平时成绩,并在期末考核成绩中体现。经警告不改正的,应作为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行为,提交学生所在学院,按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处理。根据教学需要,教师认为课堂应允许学生使用手机的,需向学院提交书面说明,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交教务处备案。并在开始上课前,向学生规定使用要求,引导学生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尽量吸收最新信息,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备课笔记,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参与选订或编印教材,有责任、有权力督促校内各有关部门确保课前到书;在备课期间,应认真清理并准备好与课程教学有关的实验设备、实验环境、教具、视频和网络资源等。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的衔接,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
第二十四条 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教案或讲稿。作为教学的实施文件,它们应包括下列内容:
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学资源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教研室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组织好相互听课、观摩教学、教学评估活动。集体备课每月至少一次,教师相互听课每人每学期至少三次。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务办公室应在学期末应按照教学计划及时向学生公布下期开设课程及教学目标:
1、开设课程及简介(必修课与选修课分别介绍);
2、开设课程的学时数、教学目标和要求;
3、开设课程参考书及其他参考资料目录;
4、教学实践环节、实验技能及其他教学要求;
5、教学课程表。
第二十七条 教师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
第二十八条 教师授课要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学期教学计划,要按课程表安排的时间开展教学活动。教师应保证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自行调课、停课、加课或变更教室等。教师发生教学事故者,应依据学校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1、停课 。在教学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停课(不再补课)的,由教学单位填写《我院课程调整审批表》报教务处教学科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发布停课通知。教师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为名变相停课,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如确需提前结束课程的,教师应提出书面报告,填写《我院课程调整审批表》,经教学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教学科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2、调课 。在教学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可以申请调课:
(1)任课教师经批准因公外出(不超过8学时);
(2)任课教师因病、因事临时请假(不超过8学时);
(3)组织实践教学必须占用其它课程教学时间;
(4)经批准学生或教师参加校内、外组织的集体活动。
调课须提前提出申请,办理调课手续,并及时安排补课。本单位的调课,由任课教师填写《我院课程调整审批表》,经单位领导同意后交所在单位教务员实施,并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跨单位的调课(任课教师和授课班级不同属一单位),由任课教师填写《我院课程调整审批表》,经任课教师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交所在单位教务员实施,并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3、代课。任课教师因故经批准不能继续上课的,任课教师所在单位必须安排其他教师代课,以免影响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以及修业进度。 代课教师由教研室主任安排,并填写《我院课程调整审批表》,单位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第二十九条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富于启发性;要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和思想的严肃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想、讲概念的引入、讲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其内外部联系,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处理好传统观点、外来理论、不同学派和本人见解的关系,切忌照本宣科、平铺直叙和无分析、无批判地罗列堆砌,不应讲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要正确适当地联系实际;注意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适当,讲普通话,写规范字;尽量运用先进教学手段、教学模式、教学资源和实验设备,提高课堂讲授的效果。
第三十条 教师对课堂讨论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讨论时,要设法鼓励学生踊跃发言,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既要允许发表不同意见,注意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又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讨论结束时,教师应及时加以总结,深化讨论效果。
第三十一条 公共选修课停课、调课、代课,由任课教师需填写《我院课程调整审批表》,交教务行政科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实施日常教学秩序检查工作,每学期教学检查不得少于10次。检查时须认真填写《我院教学检查记录表》,于学期末交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五、 实践教学
第三十三条 实践教学分为课堂实践教学、课程设计、课程或项目实训、企业见习、企业实习。课堂实践教学、课程设计、课程或项目实训应参照课堂教学规范实施。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实践课程应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设计性、方法性、研究性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提高,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在上课前应按该课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有效性,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实验完成后,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不得以课堂讲授取代实践环节,随意减少实践课时,应和其他教学环节统筹安排,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坚持现场指导,努力扩大教学效果。
第三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教学计划中的重要内容。每位导师应在开题前2个月提交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指导的学生一般不应超过10名;导师(组)应负责全过程监督、检查与指导;学院组织答辩委员会对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进行答辩或鉴定;答辩时既要向学生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也要考查学生掌握“三基”的情况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严格按标准评定成绩。
第三十七条 学院鼓励教师利用各类大赛锻炼学生实践能力,提升项目研发水平;教师科研团队应积极接纳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完成相应科研任务。
六、 课外辅导
第三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作好辅导答疑和补缺扶差等工作。辅导答疑活动至少每周一次,一般采用排定时间进行的个别答疑方式,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中辅导,但次数不宜过多。
第三十九条 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每次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均应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四十条 班主任和学业导师应重视对学生的课外学习、学业指导,指导学生制定学业规划和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参考资料、查阅文献和各类网络学习资源;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实验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养成自我获取知识、持续学习的能力和习惯。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在课外合法建立起来的学习兴趣小组或社团,学生所在年级的任课教师、所任课程与上述课外学习组织的内容有关的教师、班主任、辅导员等,有责任给予指导或参与组织,使第二课堂的活动与第一课堂的教学、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
七、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教学档案是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教学人员、教学秘书和其他各类管理人员要在本职工作内认真积累、整理有关的文件材料按期上交档案管理人员。教学档案要系统整理和科学编目,由学院或学校档案室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四十三条 科技档案是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证书、声像资料等科技文件材料。科研秘书应定期收集、整理并归档。
第四十四条 专业数据采集包括的其他各类数据、文档和媒体资料由教务员和辅导员定期收集、整理并归档。
第四十五条 重要档案要同时保留纸质和电子两类文档。
八、 质量评价
第四十六条 通过学生评教、同行评教和专家评教监控教学质量。学生评教主要指学生网上评教,同行评教主要指学院教学委员会对教师的评教,专家评教主要指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进行的评教。
第四十七条 教师的学年教学评价总成绩(Y)由学生评教成绩(X1)、同行评教成绩(X2)加权求和而成,计算公式为:Y=0.50X1+0.50X2。
第四十八条 学年中出现一次一般责任性教学事故,教学评价等级即不得评定为A级;学年中出现一般责任性教学事故达到两次,或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教学评价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评价为D级的教师,停止授课,教研室负责进行教学整改,提升教学水平;教师的学年教学评价与教学督导委员会评价相差两个等级时,由教学委员会组织听课复议,最后确定该教师的教学评价等级;教师对自己的学年教学评价等级有异议时,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教学委员会组织听课复议,最后确定其教学评价等级。
九、 业绩考核
第四十九条 教学业绩考核的组织与实施参照《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实施办法(校字[2014]91号)执行。
十、 其它
第五十条 教学管理事故依照《我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校字[2003]111号)》执行。
软件学院教学委员会
2017.10